2015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地役权详解(民法学)
2015-09-09 10:52 岳阳人事考试网 http://yueyang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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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,考生要掌握其相关的内容,才能够从容应对与之有关联的题目,在笔试中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。接下来,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地役权的详细内容。
地役权的内容
1.地役权人的权利
(1)使用土地的权利
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,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,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。
(2)物权请求权
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,有直接支配供役地的权利,当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,地役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停止侵害。
2.地役权人的义务
地役权人承担以下义务:
(1)支付费用的义务
地役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。
(2)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
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最小损害的方法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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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岳阳华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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