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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湖南政法干警考试:精神损害赔偿(民法学)

2015-09-15 09:59 岳阳人事考试网 http://yueyang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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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.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

 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,无明文规定的,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,情节严重的,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:

  ①一般人格权;②六种具体人格权(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);③隐私;④三种身份权:荣誉权、亲权(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》第2条)、配偶权(《婚姻法》第46条);⑤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、遗骨等人格利益。

  须注意:有观点认为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2条修改了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》第4条的规定,从而,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,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尽管对此存在争议,但这一观点为多数人认可,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。

  二.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

  下列情形,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:①法人、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;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,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;③加害给付中,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,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;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
  三.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

  (1)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,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:①第一顺序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(可以作为共同原告);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。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,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
  (2)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,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。下列两种情况下,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: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;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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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岳阳华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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